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维护生态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作业,现同意《地下水环境监测技能规范》为国家环境维护规范,并予发布。
本规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我国环境出书集团有限公司出书,规范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能规范》(HJ/T 164-2004)废止。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办理局,环境规范研究所,各规范承当单位。
本规范规则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造与办理、样品收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剖析办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操控以及材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是对《地下水环境监测技能规范》(HJ/T 164 -2004)的修订。
本规范初次发布于 2004 年,原规范起草单位为我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首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饮用水源维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弥补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造与办理、样品收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操控等相关内容。
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能规范》(HJ/T 164 -2004)废止。
本规范首要起草单位:我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乡村生态环境监管技能中心、轻工业环境维护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宣扬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