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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 依据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法及税额规范的决议》批改)
为推进资源节省集约使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自治区实践,对我区矿藏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则实施起伏税率的税目(海盐在外),其详细适用税率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矿藏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则履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则能够挑选实施从价计征或许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税目,其详细计征方法如下:
(二)地热、天然卤水、矿泉水、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实施从量计征。
(一)纳税人挖掘或许出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许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向地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许减征资源税请求,地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详细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议。
前款所称因意外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不包括纳税人因责任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挖掘伴生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确定文件,减征伴生矿20%的资源税。
(三)纳税人挖掘尾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确定文件,减征尾矿20%的资源税。
提取铁精矿后含稀土氧化物(REO)的矿浆或尾矿,视同轻稀土原矿,不属于前款所称尾矿规模。
四、纳税人享用第三条(二)、(三)款规则的减税方针,应当独自核算出售额或许出售数量;未独自核算或许不能精确供给出售额或许出售数量的,不予减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