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371-85608552

手机网站|English

读懂该文再签混凝土买卖合同不吃亏!

来源:安博电竞苹果版    发布时间:2023-10-31 10:28:26

描述:

...

产品详细

  合同是商事活动的基础,因此,商事活动的风险控制就要从合同审查与签订开始。合同审查应尽量做到

  正如一位企业老总所说的,“合同就是打官司用的”,话糙理不糙,诸多的经济纠纷和司法判例显示,相当多的败诉案件源于合同签订时的不利约定。

  达成交易并有效保障己方权利乃是合同审查根本目的,对任一合同内容的审阅,均要保持这一目的的贯彻与实行。

  1、合同一方为企业:审查工商信息,核实企业实际名称、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是否有履约能力、合同盖章是否和前述名称一致、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等;

  2、合同一方为个人:审查姓名、身份证号、有效住址等签约人信息是否一致,且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并存入合同档案;

  3、合同一方为法人分支机构:由于法人分支机构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有几率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若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则可作为合同主体。但应结合该分支机构规模衡量其履约能力,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较律风险的合同,从安全考虑,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对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若是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确认无效。

  4、合同一方持授权代签:先审查委托人主体、再审查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与权限,尽可能的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会引起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实践中,常出现混凝土买卖合同一方签约主体为某建筑公司项目部,项目部作主体签署合同,则应着重区分合同的实际履约人,是挂靠人借用名义还是项目部真实的操作应区别对待,不同实际履约主体,则后续的风险防控不同。

  合同标的物即为所供应的混凝土,通常《混凝土买卖合同》均有对供货量、供货期限、供应工程、浇筑部位、产品单价、强度级别、质量、供货方式、验收等有关问题的必备条款,该条款涉及到履约中的细节问题,虽不能够做到事无巨细,也应做到约定具有可操作执行性。

  1、验收时间要明确约定,在验收环节上常出现质量上的问题的纠纷,注意搜集并备案质检部门的验收报告,并严格执行验收时间。《合同法》也对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时间有明确规定即“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送货、收货、验收需约定具体人员并附明身份证明、明确签字样式,若合同中没明确,后续也应补充相应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以作为签署送货单、结算单的依据。此外,若一方验收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则应要求该方提供书面通知,并配有更换人员的签字样式及身份信息。

  3、税费承担在合同中也是常见条款,常常会出现单价备注不含税,这种表述虽是交易习惯但确有不妥,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之义务,但直接标明不含税费有逃避纳税之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一方来承担对应税费,纳税义务人在依法纳税后,可向合同约定的相应税费负担者追偿。另外除非合同中把交易事项可能涉及的税费种类及金额已完全具体确定,建议有关税费的负担应设置兜底条款,以免遗漏。

  4、关于发票开具事项:合同履行中,需方常要求供方先行开具发票后付款,对于此,在合同中可约定具体接收货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收到的款项均视为付款行为,其他账户均不为本合同的交易账户。或在提供发票时,收票人签收并备注票已开款未付等字样防范在是否付款问题上出现争议。

  实践中,涉诉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在结算与付款条款中不同程度地存有争议,故这一部分条款必须细致且不能有歧义,不建议采用工程进度作为付款节点,以时间、月份或者供砼方量作为结算及付款节点最为稳妥。工程进度作节点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且作为材料供应商不涉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有时会存在取证困难、工程停滞等困难,不利于付款时间起算(即便只能按照需方格式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的,也要增加最迟付款期限条款)。

  有部分小批量或现金单的混凝土买卖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期限,则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违约责任条款必须有两层意思表述,一是哪些行为构成违约:如质量达不到某确定国家、行业标准、不按约定期限供货、不按期限付款、不提供附属技术资料等,应结合实际把供需双方有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一一阐述清楚,对于模糊表述“根本违约”即解释“根本违约”之情形,以便主张违约责任时有具体依据。二是违约行为出现后的罚则,一般均是针对逾期供货和逾期付款约定罚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就负有金钱支付义务一方迟延履行该义务称“逾期付款违约金”,而不应使用“罚款”、“罚金”、“滞纳金”或“利息”等字眼;

  2、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建议双方可根据其商务经验,就对方有几率发生的特定违约行为可能遭致损害的范围及金额进行预估,并在此基础上略作增加。不建议过分抬高,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合同约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月利率2%”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通常可被裁判机构接受;

  3、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没有约定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4、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通常应为付款义务一方相应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之起始时间的确定带来不便;

  5、常见双方还有约定“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退定金,但定金罚则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不允许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6、其他违约情形的约定,常见有约定因一方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守约方的损失,该约定往往难以执行,主张损失的一方应提出产生损失的原因及相应证据;同时应约定损失赔偿范围,《合同法》界定范围是在订立合同时对损害结果应当或已经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该表述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合同中可特别约定赔偿范围条款。如损失可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如可赔偿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认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拍卖费、审计费、鉴定费、评估费、检验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实际连接点就是必须和双方或合同、所涉项目有关系,没有关系该约定无效。直接选择管辖法院,不建议选择由仲裁委仲裁,增加诉讼成本。若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合同审查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起点,企业要建立与自身经营规模及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合同审查流程和考核机制,明确各岗位审查人员的职责、要求(重大合同或常用合同版本一定要请专业技术人员审核把关),建立客户分类管理制度,把好风险控制源头关,让风险控制在可知、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

  作者:为峰律师,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上一篇:环氧树脂争吵报价动态(2023-09-07) 下一篇:攀钢研制高钛石油压裂支撑剂产品达国际领先水平

全国销售热线
0371-85608552

销售咨询电话
13838570777